问:同事方某未经我同意,将我的照片制作成猥琐、庸俗、下流的微信表情包,甚至配上低级趣味的文字,在微信群转发。由此导致他人对我嘲笑、讽刺、挖苦,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乃至因抑郁生病。请问方某是否侵权?
答:方某的行为侵犯了你的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分别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方某未经你许可,利用你的照片制作成猥琐、庸俗、下流的微信表情包、配上低级趣味的文字予以丑化,在微信群转发,无论是对可能造成的损害听之任之,还是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其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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